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兴起,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和主要切入点,呈现出强劲发展态势和巨大增长潜能。税收政策作为培育和引导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亟需顺应“四众”发展需求,加快调整或完善,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互联网在各领域各环节的广泛渗透,越来越多的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或任务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促使“众包”等新模式迅速蔓延。众包即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将多元化的任务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向不特定的、自愿参与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分工或发送,同时将原本在社会中的各类闲散劳动力、资源等进行有机整合和调用,将企业自身需求/任务直接投放到大众网络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模式。与传统外包相比,众包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将发包方式从点对点升级为点到面,依靠互联网平台,信息公开透明;二是突破以往对于接包的专业限制,充分利用社会大众的时间、创意资源,注重挖掘跨专业的创新潜力。
“众包”模式已经快速渗透到生产与生活的诸多领域,不仅广泛应用于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服务、交通出行等服务领域,还延伸到家电、装备等制造领域。同时,“众包”的实现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既有由普通参与者共建共享的免费类众包,也有支撑不同行业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的商业化众包。一批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众包”平台类企业也顺势崛起,成为助推“众包”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服务内容目前已涵盖品牌设计、文案策划、营销推广、游戏/移动应用开发、商业装修、服装/工业设计等多个领域,正引领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进入互联网交易的新时代。如在创意服务方面,猪八戒网已覆盖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万家中小企业;在生活服务方面,嘀嘀打车搭建个人出行需求信息平台,司机注册总数达120万,日峰值成交订单达5.5万单;58到家、e袋洗则通过众包模式招募社区居民提供家具、家政、速递等生活服务。此外,海尔Hope开放创新平台、微差事等也分别在研发众包、商务营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开拓。
“众包”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创新速度、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促进就业扩张等方面的效应已初步显现,同时外部发展环境对其的制约也日益凸显。具体到税收环境方面,主要体现为对税收征管体系和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
一方面,需要加快税收征管调整步伐。在“众包”模式下,由于项目被拆分成若干碎片化任务,任何有能力满足需求的企业、社会大众均可参与接包,直接导致涉税主体数量剧增,由此带动涉税信息量爆炸式增长以及税收来源多元化等。同时,由于“众包”基于互联网平台展开,税务活动痕迹和流程越来越多地向线上迁移。这些变化映射到税收征管体系上,就要求完善税务信息化支撑系统,以支撑税务系统内外部相关主体实现泛在连接与多方交互、涉税数据开放共享等;要求加速推动线下办税向线上办税的迁移,并推动办税方式多元化、移动化,能够通过微博、微信、移动APP等方式开展征纳税活动,以突破时间、空间制约;要求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对汇集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以支撑税收征管流程优化再造,实施税收监控、评估和税源挖掘等;此外,随着税务活动趋于线上化,大力推广普及电子发票的诉求也日益迫切。
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税收制度调整和革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众包”对税务体系带来的另一重大影响是(任务、项目)需求方与供给方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变化。非众包统模式下,以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个体的合同或雇佣关系为主;“众包”模式下,由于个人发包者和接包者数量激增,导致个体直接对个体的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大幅增加。引发两大问题需要关注:一是要不要加强“众包”模式下的税收征管。这需要在征税成本和可能的税收贡献间进行权衡。从征税成本看,个体发包者和接包者具有“小散弱”特点,征税成本高;但宽带、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有助于税收成本的下降。税收贡献方面,如果存量供需服务越来越多地通过“众包”模式实现,存在减税或漏税风险;同时,“众包”带动增量服务扩张,可能形成更大市场,带来新的税源。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并决策。二是如何合理赋税。如果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则需要在鼓励新业态发展及营造公平税负环境之间做出权衡。例如,目前个体接包者通过“众包”获得的报酬,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税率。不仅绝对税负较高,相对于个人薪酬所得和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也较高。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基于传统的交易活动和劳务关系的税制安排,可能会导致同一劳动者类似的劳动付出而担负差异化的税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民众参与“众包”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顺应形势变化,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税率。
众包在我国发展潜力巨大,已成为国家未来扶持发展的重点领域,而良好的税收环境是其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要利用好这一政策工具,促进“众包”快速、健康发展。
先易后难,近期政策的着力点为用好、用足现有税收政策来支持“众包”发展。一是加快电子发票的普及,在“众包”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中推广电子发票,并允许作为报销凭证。这主要是考虑到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节省发票工本费、税控机成本以及相关人力成本,解决开发票难问题,方便纳税和实施税务监管。二是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主要是强调在“众包”领域要切实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先探索后推广,后续应针对“众包”模式的特点加快制定或调整相关税收制度。未来“众包”模式可以复用到任何需要的领域,其涉及的企业和个体将非常广泛,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必将更为深远,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也将更为突出。国外对Airbnb(提供民居众包分享平台服务)从之前的不征税走向征税,反映了相关国家对该类模式在税收方面的政策取向。鉴于我国“众包”市场前景广阔,客观上更需要加大对其税制设计的关注,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跟踪、研究和试点,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