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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系统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为“天线系统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Antenna System Indu
stry Alliance
”(简称“ASIA”)。 联盟标识为(待定) ,联盟成员的标识为(待定) 。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在国家通信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与指导下,是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其成员由投身于通信天线系统产业,致力于其技术、产品、业务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集成、测试、服务和运营的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研发团体、投资机构等组成。产业联盟属于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不干预其任何成员单位的经营和规划。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推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通信天线系统技术及产业发展,促进其在通信领域的广泛应用。整合及协调相关产业资源,提升联盟成员的研究、开发、制造、集成、测试、服务及网络运营水平。增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天线产业及系统应用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的核心价值观是:“合作共赢、创新进步”。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发挥联盟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天线系统产业实行监督管理及宏观政策的制定;
(二)关注和研究国内外天线系统产业的应用需求和技术方向,推动天线系统产业的发展。参与行业天线技术、测试、应用等领域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联盟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营造创新进取、规范有序的产业环境;
(三)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天线系统产业发展的共识,提升联盟成员的综合实力;
(四)协调联盟成员之间以及联盟成员与联盟外厂商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增强联盟成员的竞争力;
(五)成为联盟成员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七)开展可能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应遵守联盟章程,从事天线系统集成技术、产品、业务的研究、开发、制造、测试、集成、服务和运营等活动,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八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一) 理事会员:     由联盟普通成员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章程并愿意承担联盟理事会员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方可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二) 普通会员:     由理事会员推荐,承认本章程并愿意承担联盟普通会员义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即可成为联盟普通会员。 
第九条 成员权利 
1.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有权推荐特聘理事;
(三) 参加联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 有权申请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五) 有权退出联盟。
2.理事会员的权利: 
除拥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拥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推荐一名理事加入联盟理事会,参加联盟理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相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临时联盟会议; 
(三) 有权退出联盟理事会。 
第十条 成员义务 
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 承认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 主动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产业合作;
(三) 在天线系统领域,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知识产权;
(四)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五) 按时缴纳会费;
(六) 联盟理事会要求的其它义务。
理事会员的义务: 
除拥有普通成员的义务外,还拥有以下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每年在联盟大会上提交一份以上议案。

 第四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天线系统集成技术、产品、业务的研究、开发、制造、测试、集成、服务和运营等活动的单位; 
2、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3、支持天线系统产业,愿意推动其产业化进程; 
4、愿意在天线系统领域的一个或多个产业链环节投入资源。 
申请成为理事会员,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具有联盟普通会员资格一年以上; 
2、在通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3、至少有一名理事会员推荐。
(二)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 
(三)加入联盟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2、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联盟理事会; 
3、联盟理事会审批,可以通过EMAIL方式沟通,纸版传签; 
4、获得联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由秘书处向全体联盟成员通报。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主体的变更 
当联盟成员的主体发生变更时,成员需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变更通知,秘书处受理并进行变更登记,由于变更引起的其它事宜根据联盟章程处理。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如需退出联盟,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无误,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注销其成员资格,并向全体联盟成员通报。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知识产权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如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不缴纳会费,或不再从事通信天线及系统集成领域研究、开发、制造、测试、集成、服务、运营等方面的活动,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理事会审议,获得联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决定除名。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应由秘书处向全体联盟成员进行通报。被除名的联盟成员,一年内不得重新加入联盟,一年后如要求再次加入联盟,则按照新成员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知识产权协议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有: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各工作组。  
第十六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
(二)审议批准联盟章程; 
(三)讨论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对联盟变更和终止事项做出决定;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第十七条 联盟大会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联盟主席或理事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员可以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须有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方可举行,联盟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联盟成员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实行每个联盟成员一票制表决权。未到会的联盟成员可以电话方式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联盟大会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联盟的理事和特聘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时由理事会员单位重新推荐一名理事,理事可以连任。非特聘理事数量不超过联盟成员数量的50%。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对联盟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决定联盟理事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八) 决定联盟普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九)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十) 聘用和解聘理事和特聘理事; 
(十一)任命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二)决定各工作组的设立和撤销; 
(十三)任命和解聘工作组组长、副组长; 
(十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经三名以上理事(含特聘理事)提议,半数以上理事(含特聘理事)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理事(含特聘理事)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含特聘理事)的三分之二(含本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权。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含特聘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含特聘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含特聘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联盟主席和副主席 , 联盟设联盟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一)联盟主席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联盟大会;
2、提名理事长人选。
联盟主席因故不能参加联盟大会,可指定副主席在会议期间代行联盟主席职权。
(二)联盟副主席职权
1、协助主席日常工作及召集联盟大会;
2、参与提名理事长人选。
(三)联盟主席、副主席人选从理事单位中产生,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联盟主席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联盟主席任期内,需要更换联盟主席时,应由40%(含本数)以上理事提出,或联盟主席本人提出,经联盟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程序产生新的联盟主席。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一)理事长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2、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在会议期间代行理事长职权。 
(二)联盟理事长人选由联盟主席从理事(含特聘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联盟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长任期内,需要更换理事长时,应由30%(含本数)以上理事提出,或理事长本人提出,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程序产生新理事长。
联盟副理事长的产生,由秘书处推荐,理事长提名,或理事长直接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 
(一) 理事的产生 
在成为理事会员或理事会换届时,理事会员单位有权推荐一名理事参加联盟理事会。 
(二) 理事的任期 
从理事被任命到该届理事会任期届满。 
(三) 理事的变更 
在理事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理事,如确需变更,须由其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后的人选,报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特聘理事 
(一) 特聘理事的定义 
为了加强理事会的科学管理,保护广大会员单位的利益,联盟理事会可以增加特聘理事,特聘理事具有与理事同等职权。 
(二) 特聘理事的产生 
由理事或理事会员或30%(含本数)以上普通会员联合提出特聘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即正式聘用为特聘理事,特聘理事的数量应少于理事的数量。 
(三) 特聘理事的任期 
从特聘理事被任命到该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需新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聘用为特聘理事。 
(四) 特聘理事的解聘 
在特聘理事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解聘特聘理事;如确需解聘时,须由理事或理事会员或30%(含本数)以上普通成员联合提出,或特聘理事本人提出,书面报联盟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 
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 
(一)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 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负责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 负责受理非理事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九) 提出各工作组的设立和撤销议案; 
(十)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指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期,代理秘书长履行职责。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团队 ,联盟管理团队由联盟主席、副主席、理事(含特聘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管理团队负责联盟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运作,对联盟的健康发展负有重要的责任,直接对联盟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工作组 ,若工作组工作范围明确,并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参加,可成立相对稳定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立和撤销需要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一)工作组的任务: 
1、提出工作组工作计划; 
2、落实研究项目; 
3、开展相应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报告; 
4、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组工作报告。 
(二)工作组的活动方式由工作组自行决定。 
(三)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名,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组内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工作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工作组的活动,负责组织完成工作组的任务。组长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的活动时,由副组长主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盟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联盟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联盟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联盟的知识产权协议,由秘书处制定,提请联盟理事会审议,报联盟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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