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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系统产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产出、运用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实现天线系统产业的跨越发展,维护联盟成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天线系统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共同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和《标准化协议》及联盟运行模式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联盟成员单独拥有但是对联盟其他成员优惠使用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联盟授权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联盟成员在联盟知识产权的共同创造、以任何方式自用或与他人合作应用、保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活动。联盟成员在参加联盟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在联盟研发课题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仍归该成员拥有,不受本办法制约。
第四条 联盟组织的课题,依据课题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权力许可、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激励措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原则:按投入比例分配。联盟组织实施的各类研发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具体完成单位和联盟共同拥有。申报前各承担单位应签订协议或任务委托书,明确各自投入的基础知识产权、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自用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执行。利益分配根据各自投入比重,按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为了联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由联盟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一部分(原则上不低于20%)上缴联盟,归联盟成员共同拥有,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按协议条款执行。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代表联盟签署协议。特殊情况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六条 支持联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资助知识产权;支持联盟企业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七条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开展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对属于联盟成员原知识产权的应用,联盟提议:本着市场化、有偿使用、优先优惠的原则在联盟成员内转让使用,出让方和购买方可签订具体协议约定具体事宜。
第八条 联盟课题产出的知识产权应首先满足联盟技术创新的使用需求,在知识产权获得的三年之内(具体时间按合同约定),联盟成员内部受让知识产权费用应比非联盟单位有较大比的优惠。由联盟承担的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课题或联盟组织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按课题来源报科技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联盟理事会批准。联盟作为知识产权拥有人之一原则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部分转让收益。知识产权共有各方必须共同签署协议方可转让或推广,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推广,原协议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转让或推广协议事先交联盟秘书处协调同意后方可备案实施。 
第九条 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应做好规范的价值评估工作,完善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经联盟秘书处协调同意后备案实施。
第十条 知识产权应用单位应做好联盟知识产权应用前的研究,科学分析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知识产权输出单位应全面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各方共同努力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必要时可申请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论证。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一条 联盟研发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专利之前,承担联盟研发课题的任何一方不得提前发表论文(和其他公开行为),也不得提前单独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逐渐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联盟组织课题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需在课题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联盟秘书处完成备案;健全技术秘密的资料管理制度,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要求联盟成员在引进联盟内知识产权前制定保密规定、实施保密措施并与可能接触其关键内容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
第十三条 为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联盟内需避免签订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应用许可协议,签订协议时如果独占、排他范围内有其他联盟成员应用可能性的,应与该成员协商或交联盟理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联盟内应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工作。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工作重点:事前签约(含任务委托书)、事后履约,注重产出和运用。管理机构:由联盟秘书处设专人管理,各联盟成员设知识产权联系人。管理范围:联盟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与纠纷处理等(原知识产权在联盟成员间的应用,协议亦可报联盟备案)为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联盟制定并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
第十七条 联盟在条件具备时应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完善知识产权审批及备案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建设高质量的专利、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
第十八条 联盟名称属于联盟名誉权,以联盟名义进行的任何行为必须事先得到理事会的许可或委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条件许可和联盟各成员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专利池”、“项目池”,由秘书处管理。联盟内信息共享、市场配置、有偿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联盟效益。鼓励联盟成员对外推广转让新技术、新工艺,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若联盟成员之间出现知识产权归属或使用方面的问题、纠纷,可先由联盟出面调查、调解,联盟成员若对调解结果不服,可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诉,如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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